原告王**与被告赵*、江西信达********(以下简称信达公司)、中国大地***************(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被告信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大地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21000元,其中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一项数额变更为174339.4元,并删除“其中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偿”。
被告信达公司辩称,1.大地保险公司应当直接赔付王**的全部损失;2.保单中免除或限制保险责任人责任的保...(本文书还有35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