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温**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忠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9686元及利息1415.5元(以96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55%的四倍计算,2022年12月10日-2023年12月26日利息1415.5元,2023年12月27日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付清欠款为止)暂合计11101.5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9月25日,被告温**签署一份欠条,欠条内容为温**欠梁**在明亮镇潘*承包土地转包租金人民币14186元。承诺在每月25...(本文书还有25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