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诉被上诉人道县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4)湘110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杜诗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成大辉、于朝晖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秦*明担任法庭记录,于2024年8月27日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道县公安*的法定代表人钟**因事未到庭,上诉人刘**、被上诉人道县公安*的出庭负责人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刘**与案外人刘**系同胞兄弟。2023年7月12日22时50分许,刘**与刘**因生意之事在道州中路**号房屋**楼刘**家中发生纠纷,进而引发扭打。楼道视频显示,7月12日23时57分40秒,二人发生厮打后从刘**家门口到楼道。二人的母亲何富菊在一旁拉架。刘**的妻子陈*玉听到响动后从**楼下**楼查看,看到二人发生扭打,便上前试图将二人分开。在刘**与刘**倒地之际,陈*玉与何富菊将二人分开,此时,陈*玉拿起楼道的塑料垃圾篓打了一下刘**头部。刘**被激怒,挥拳打向陈*玉。刘**见自己妻子被打,...(本文书还有45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