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男,汉族,1981年11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广东省兴宁市。
上诉人肖*因与被上诉人王**、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25)粤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肖*,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撤销由“兴宁市宁中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的人民调解协议书;3.判令被上诉人王**家后面未经上诉人同意,拆除被上诉人强行安装门户以及露出墙面防盗网、排水管、水龙头、排烟管等露出他家**一切装饰;4.判令被上诉人违反合约赔偿上诉人损失(当初补偿2300元和两店共墙价值2000元共值4300元人民币)退回给予上诉人补偿,共值人民币10000元;5.本案一、二审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6.假如被上诉人改变初衷,拆去水龙头,防盗网拆除,保证以后双方不得放置杂物,完成通道畅通至仁丰村道,共同出入,上诉人将放弃上诉。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以被上诉人先有门户、防盗网、排烟管及排水管等,而后共同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存在误会,事实是上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上诉人2023年拆建后私自开启门户强行装上防盗网、排油烟管等露出其后墙面,横蛮强行霸占侵犯上诉人土地利益,上诉人阻止闹出纠纷,及时请求宁中镇居委出面干预,而居委领导为了息事宁人,没有了解实际情况便直接拿出事先拟好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让上诉人签名。当时将近年关比较繁忙,相信居委能公正办理事情,没有细究草率签名,而居...(本文书还有64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