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某建*******(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98,0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1,638元(利息计算自2018年8月6日至2024年5月5日,按lpr月息3.2‰计算),并自2024年5月6日起,以欠款本金98,000元为基数,按月息3.2‰承担利息至欠款还清为止,本息合计119,638元;2本案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某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某分公司于2017年10月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本文书还有1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