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某*******与被告佛山市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佛山市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佛山市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市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0805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5月24日起,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石墨,至2023年12月被告合计向原告购买石墨71170元,但被告仅支付...(本文书还有16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