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男,1977年3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利辛县。
上诉人某某汽车******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某***、唐**、某某1运*****、江苏某某********、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人民法院(2024)内253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汽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内蒙古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李**、被上诉人武*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唐**、某某1运*****、江苏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汽车******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内2530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本文书还有3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