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书面辩称:第一、关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及事故责任认定结论,请法院结合证据依法审核认定第二、关于沪cxxx**车辆的承保信息原告提供的车牌号与我方承保的车牌号不一致我方承保了沪cxxx**车辆(车**:lsgwl52d52*******,发动机号:l*******6)的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6月5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第三、关于赔偿责任承担对原告要求我方赔偿2,000元的金额,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进行认定但原告向案外人范某支付理赔款的时间是2019年11月8日,而向我方主张赔偿的时间为2023年2月20日,已超三年诉讼时效,故我方无需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依据保险条款,诉讼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不应由我方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8日10时10分许,被告计**驾驶沪cxxx**车辆与案...(本文书还有25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