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王**、怀远县锦*******(以下简称锦程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蚌埠分公司)、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人保财险蚌埠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锦程公司、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被告锦程公司、被告何**赔偿原告共计183380.78元(其中:医疗费17815.94元、住院伙食补助400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45170元、护理费10425元、残疾赔偿金9026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700元、交通费1000元、财产损失39650元,次责计算为185380.78元);2.判令被告人保财险蚌埠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3.本...(本文书还有40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