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李**、淄博某某******、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淄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67341.84元;2.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1月30日19时30分许,在青州市**街道**村南,贾某尧驾驶鲁gh****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李**驾驶后停放在路边的鲁ch****半挂车相撞,车辆受损,被告驾驶车辆在某某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被告某某公司辩...(本文书还有2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