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吴**与被告沈**、张**、沈**、沈**、沈**,第三人刘**、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吴**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王**、被告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巴**、沈**、沈**、沈**,第三人刘**及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确认二原告与被告沈**、张**房屋之间的相邻墙体为共同共有;2.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坐落于罗*县××***小区××路××号××不动产权证第0×**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侵害,不得干涉、妨碍原告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沈**与被告张**系夫妻关系,被告沈**、沈**、沈**系沈**与张**的子女。第三人刘*...(本文书还有36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