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女,1980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上诉人广州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判决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蔡**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蔡**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2022年7月28日,某某公司收到一审法院作出的本案民事判决书,因某某公司未有效收到应诉材料导致缺席审理、判决,对此某某公司有异议。在一审法院同一法官审理的(2018)粤0106民初****号案中,某某公司出庭应诉并提交了地址确认书,一审法院可以通过该1014...(本文书还有35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