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银行******************(以下简称:青海银行)与被告袁**、王**、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青海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党**、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海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袁**归还贷款本金2975970.18元、利息81699.57元、罚息322697.2元、复利8339.2元(计算至2021年2月20日),共计3388706.15元;2.判令被告袁**归还自2021年2月21日始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7875%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3.判令被告袁**支付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9564元;4.判令被告王**、朱**对上述第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原告以抵押物(位于德令哈市天峻西路新华都商业中心扩建项目**层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本文书还有23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