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海区某***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海区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2571元及逾期利息(以欠款12571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3.7%上浮50%即5.55%,自2022年4月15日起计至清偿日止,暂计至2023年4月15日为697.69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货款金额为12349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4月,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五金水暖器材,总金额为12571元。购买货物后,被告一直未如约支付货款,截止至起诉之日止,被告依然未如约支付货款。
被告李*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本文书还有7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