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屠**、杨*因与被上诉人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24)皖15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屠**、杨*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即撤销“被告屠**、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屠**借款的利息[其中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至本清;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至本清;以21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至本清]”,改判两上诉人不应返还被上诉人借款的利息;2.被上诉人承担一审利息442665元的诉讼费用和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一审是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起诉,一审亦是按照民间借贷案由判决,既然三张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一审庭审也查明双方从未对利息有任何口头约定,故一审对利息的判决严重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一审既然查明被上诉人出借给两上诉人钱*的目的是欲成为霍邱县超柱商贸有限公司或者霍邱县宏达机...(本文书还有4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