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公*(以下简称中国某公*)因与被上诉人孙**、一审被告邓**、一审被告湘潭某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3)湘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公*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孙**的诉讼请求;2.判令孙**承担上诉费用。事实与理由:1.一审依据湖南天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认定车辆损失系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采信的鉴定意见程序不合法,由孙**申请,一审法院进行委托,委托事项包括了“对湘co××**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更换配件的品质、更换配件必要性及实际维修价格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在鉴定时对更换配件品质无法确定的情形未口头或书面向一审法院即委托鉴定人进行说明,如无法鉴定依法应及时将无法鉴定原因向委托人反馈或退鉴,对更换配件的品质作出鉴定是确定...(本文书还有37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