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戴*、中国某财***************(以下简称某财险温*分公司)、丁*、沛县某货*******(以下简称某公司)、某财产保**************(以下简称某财险徐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7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4年5月23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被告戴*、被告某财险温*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某财险徐州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振安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被告某财险温*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某财险徐州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振安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被告丁*、某公司两次庭审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丁*、戴*赔偿原告医疗费41964.2元、误工费18000元、护理费11134.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营养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71247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9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50000元,合计1166470.69元;2.判令被告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某财险温*分公司、某财险徐州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15日下午,被告丁*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xxx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停放在龙金大道由北往南方向左转...(本文书还有6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