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晨琰******(以下简称晨琰公司)与被告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晨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晨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04,32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17日13点17分左右,被告房**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欧亚码头前往蓟州南华路水库运输集装箱途中,途经水库南路一公里5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房**受伤,经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等。原告已经为被告在工作期间发生损害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并且原告已经向被告垫付95,000元,被告至今未予退还,也未向原...(本文书还有17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