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以下简称某**)与被告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将位于荆州市沙市某门面返还给原告,并支付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门面之日止租金损失(截止2021年9月30日租金损失为15900元,已扣除押金2500元);2.被告承担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沙市某**门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同意将位于荆州市某门面租赁给被告,月租金1150元,租赁时间为壹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交押金2500元,合同执行完毕,被告如不继续承租,原告如数退还押金;如若国家政策法规、市场搬迁等不可抗拒原因,本合同终止,本季度租金不退,退还押金...(本文书还有36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