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征询当事人同意后,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某3、杨*、被上诉人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某5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2024)内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并且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于2006年共向上诉人借款22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借贷关系合法有效。2008年7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上诉人欠付上诉人利息款141,600元,因被上诉人无力偿还,便将上述利息款转为借款本金,并向上诉人出具了新的借款单约定月利率为3.5%,所以对于2008年7月1日前给付过的任何利息已经进行了结算,也是符合法律规定。2011年8月20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还款30万元,双方并未约定还款金额为本金还是利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本文书还有4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