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罗**、罗**、xx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原告周**申请,本院分别追加罗**、xx保险************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被告xx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及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周**于2024年8月28日将诉讼请求1变更为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3911.08元。事实与理由:2024年1月30日,在许昌-广州高速公路南往北774km+2...(本文书还有27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