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窦**与被告王**、李**、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与被告王**、李**、张**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5月2日,窦**、刘**(刘**)、窦**、张*、窦**与被告王**、李**、张**签订水浇地转让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70年(2011年5月2日至2081年5月2日)。窦**系户主,案涉合同期限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案涉合同的土地面积不清,案涉土地经营权未经原告同意几经转手,原告宅基地也被毁坏并非法占用至今。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5月2日所签订的水浇地转让承包合同,并返还土地;2、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宅基地,并共同赔偿原告宅基地毁坏损失及占用费10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窦**身份证、王**户籍证明信、张**户籍证明信,证明目的:证明原告窦**系定边县某某镇某某村喇嘛滩自然村2组**号村民,被告王**系定边县某某镇某某村三组**号村民,被告张**系某某镇团结村一组村民,原告与三被告系不同村委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
证据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集...(本文书还有55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