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岭市国****************与被告王**、江**、江**、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王**、江**、江**在其事故责任比例范围内承担原告代为垫付的王**的抢救费用161273.58元的偿还责任,并支付自2019年12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温岭市国****************的名称原系温岭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2019年3月7日,被告王**持b2驾驶证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从温岭市箬横镇三顶桥村往温岭市东部新区方向行驶。07时50分许,途经温岭市箬横镇和平村苏家南045前路口,因由西往东通...(本文书还有1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