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以被申请人杭州佑鑫********(以下简称佑鑫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能成立清算组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清算。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通知了佑鑫公司。佑鑫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5日,本院出具(2012)杭萧商初字第471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浙江欧林格法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贷款63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包含利息、罚息、复利);二、佑鑫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工商银行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杭萧*民字第4658号。同年11月12日,本院作出(2013)杭萧*民字第4658号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次执行。同年6月27日,工商银行将(2013)杭萧商初字-1-第4710号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本文书还有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