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赵**、梁*、中国人民****************(下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同年5月13日、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赵**以及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4149.7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将其第一项诉讼请求调整为: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1794.70元(其中医疗费6494.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2700元、鉴定费3276元、残疾赔偿金100514元、交通费8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原、被告无争议的事...(本文书还有35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