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诉被告钟**、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江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柯铭培独任审判,于2022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钟**、被告人保财险江门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合共22984.43元(包括:医疗费3634.43元、误工费8500元、护理费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维权律师费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4月8日19时左右,原告驾驶二轮电动车下班回家,途经江门市新会区××镇岭头路段时,与被告钟**驾驶属其公司所有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双水镇卫生院接受治疗,住院1天,后转至新会区人民医院,经诊断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住院3天,留陪人1名,定期回院复诊。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钟**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殷**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本文书还有4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