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熊**因与被上诉人赣州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2024)赣07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熊**上诉请求:一、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3月12日起暂计至2024年5月6日为457236.32元);二、一审、二审诉讼相关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为“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一次性向其支付剩余购房款1500000元及违约金...(本文书还有107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