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诉被告中国某某****************、陈*、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容**、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复费8316元、物价评估费550元,合计8866元。其中被告人保江门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全部由被告陈*承担,被告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本文书还有1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