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71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王**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1.依法驳回王**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王**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王**在一审民事起诉状中只要求赵*“恢复属于公摊部分的连廊窗原状,挪走非法占用公摊部分的物品”,原审判决却要求赵*“将通廊内玻璃恢复为透明原状”,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之原则。且赵*在一审过程中未提供过任何证实连廊窗原状为何样的证据材料,因此原审判决要求恢复“透明”状无任何事实依据支撑。2.涉案连廊由于年久失修,漏风漏雨,直接影响到赵*家中居住环境。对于该部位的日常清洁及保养维护,均由赵*家一方独自进行,并承担了相应费用。故此,赵*有权基于上述理由合理使用并修缮连廊部位。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本文书还有32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