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诉被告中国人民****************、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被告中国人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9941.22元;二、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日14时28分,第二被告驾驶鲁b56f**号小型轿车,沿淄中路单黄实线左侧由北向南超速行至事故地点,与潘**驾驶的顺行左转弯至道路左侧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脑挫伤、右肩关节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锁...(本文书还有25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