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云浮分公司”)、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云浮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云浮分公司、缪*赔偿黄**各项损失合计208603.21元;2.判令某云浮分公司、缪*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事实。
一、各方对事实、诉讼请求无争议部分。
2023年11月15日,黄**驾驶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与缪*驾驶xxx小型轿车在台山市海宴镇华侨农场路口路段发生碰撞。2023年11月28日,台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440781**********7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缪*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缪*驾驶的xxx号车辆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于某云浮分公司,商业三者险限额为3000000元。
事故发生后,黄**于20...(本文书还有43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