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辩称:1.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4号文)第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张*并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是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扩大了对风险递延金发放人员的范围,不应该得到法律保护。2.张*在职期间的加班事实,已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对加班费的认定具备事实依据。
某某银行武*中心针对张*和某甲公司的上诉答辩称:张*与某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某某银行武*中心不存在劳动关系。
某乙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张*一审诉讼请求:1.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某银行武*中心共同向张*支付2021年至2023年期间的风险递延金180349.15元;2.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某银行武*中心共同向张*支付年度业务达标奖金差额2021年56093.08元、2022年16741.81元;3.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某银行武*中心共同向张*支付拖欠的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份月度奖金差额97275.91元;4.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某银行武*中心共同向张*支付拖欠的2023年4月1日至10月9日的工资158896.7元;5.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某银行武*中心共同向张*支付2019年6月8日至2022年1月2日休息日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计123523.59元;6.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某银行武*中心共同向张*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51973.3元、经济补偿金175986.65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某甲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29日,2022年8月22日名称由深圳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某甲公司。
2017年3月9日,张*入职某乙公司,被安排至某某银行武*中心从事渠道专员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1月1日,张*与某甲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第四条第六项约定: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按《深圳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以及某甲公司制定的有关工...(本文书还有8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