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市叶*******为与被告宁波烟雨************(以下简称烟雨江南公司)、张**、仇**、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因事实不易查明,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继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波市叶*******诉请判令(变更后):1.被告烟雨江南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2053.42元,并支付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烟雨江南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67000元;3.被告张**、仇**、刘**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8日,被告烟雨江南公司与原告签订《转贷业务借款协议》。约定烟雨江南公司向原...(本文书还有2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