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连融鑫********与被告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融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连融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金额88648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136.16元(暂计至2020年5月9日,实际自2019年11月30日起以代偿金额为基数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3.判决确认原告对其具有抵押权的车辆(车架号为vf1vyrjt4ec542458)的拍卖、折价、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实现本案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暂计为25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8日,被告与案外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易鑫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本文书还有22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