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正钢材经营部辩称,1.原告请求赔偿损失500000元没有事实依据。被告虽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是法院在冻结被告帐户时仅冻结到32547.87元。即使原告公司有汇款进入帐户,但该款一直在原告公司帐户,没有造成原告的损失;2.被告公司没有进行恶意诉讼保全原告财产。原告是购买被告公司钢材的债务人,即使泗阳妇幼儿童医院愿意承担债务,也属于债务加入。法院判决没有支持被告公司的主张,也是对事实理解问题,不存在恶意诉讼和保全;3.被告公司与原告的诉讼虽然经一审、二审和再审,但被告公司仍然在申诉中,最后结果未确定,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人保公司辩称,一、本案系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保全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不能以诉讼是否得到支持作为保全是否错误的判定标准。由于保全申请人的法律知识和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能力以及对法律关系的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本文书还有20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