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孙**与被告临沂天润******(以下简称天润公司)、临沂市罗******(以下简称新沙沟村委会)、临沂大唐******(以下简称大唐公司)、临沂鑫磊********(以下简称鑫磊公司)、唐**、第三人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7月5日作出(2018)鲁1311民初****号民事判决,孙**、孙**不服该判决,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鲁13民终****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孙**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天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王**、被告新沙沟村委会的负责人赵**、被告大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鑫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唐**、第三人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润公司、新沙沟村委会、大唐公司、鑫磊公司、唐**支付工程款6288126.73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被告鑫磊公司和第三人商**承担本案工程款的支付责任,其他被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28日孙**、孙**以鑫磊公司名义与天润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新沙沟社区10#、11#、13#、14#、16#、17#楼由孙**、孙**挂靠鑫磊公司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新沙沟村委会对工程款支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孙**、孙**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本文书还有6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