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一李**、被告二梁**、被告三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茂名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一李**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三人保财险茂名公司诉讼代理人陈**、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二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145652.39元;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12日,被告一李**驾驶粤j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江门市江海区白水带大道由白水带公园往麻三村方向行驶,当日6时43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江门市江海区××里时,碰撞前方行人原告及由被告二梁**临时停放的粤s5××**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7月31日,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江海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被告一李**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二梁**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江门市人民医院治疗,伤情诊断为:1.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2.双肺挫伤病少量胸腔积液;3.右肾挫伤并包膜下血肿;4.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5.胆囊息肉;6.慢性××。原告共计住院24日,住院期间留陪人一名,增强营养饮食,出院后全休2个月。2020年11月25日,经广东法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因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构成一个十级伤残,原告为此支付了鉴定费3276元。被告...(本文书还有6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