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诉被告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847.64元、利息210.43元、罚息105.95元(其中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12月19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为9.315%计算罚息);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签约情况:2023年2月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邮享贷-优客尊享借款合同》向原告申请办理邮享贷贷款借款人通过贷款人运营的网站或其他贷款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银行、h5等,以下简称“贷...(本文书还有1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