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有限公*****诉被告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暂计算至2024年9月27日的借款本金6848167.47元,利息60625.15元、罚息15311.13元、复利405.52元,从2024年9月28日起分别以所欠本金、利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40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罚息、复利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期间罚息利率于每年1月1日调整;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0元;3.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x【粤(2024)佛南不动产证明第xx号】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签约情况:《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本文书还有3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