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亚联*********(以下简称亚联财公司)与被告张**、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联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亚联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孙**向亚联财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35965元;2、张**、孙**向亚联财公司支付利息及逾期违约金(利息及逾期违约金总额以未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1年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张**、孙**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6日,张**、孙**与亚联财公司签订《贷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1500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月利率为2.2%,合同还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本文书还有27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