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与被告曹**、李**、章*、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照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章*、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原告与四被告于2021年11月2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二、判令四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合计784000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23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四被告负责在原告场所内招揽组织客源及客户消费的预订,从事宾客接待(订房)和酒水推广销售业务,每月须完成订房及酒水推销业绩40万元,年完成400万元,合同期内需完成总业绩量为800万元;被告按实际完成的销售业绩量按比例收取佣金,佣金于次月20日发放;原告预...(本文书还有31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