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垫付的银行贷款125846.11元(截止2021年11月)及利息、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4229.7元(按总房款1%计算)。
姚**辩称,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属实。因被告收入下降,无力支付按揭贷款。但根据原告的诉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应返还原告的首付款及利息,和已经支付的银行按揭贷款。目前涉案房产每平方升值3000元左右,原告应将升值部分支付给被告。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的行为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的损失不应承担违约等责任,请法庭依法判决。
第三人工商银行临沂沂蒙支行庭后提交《姚**贷款情况说明》,内容为:我行于2019年3月22日向借款人发放一手房按揭贷款830000元,到期日为2049年3月22日。因借款人长期违约,欠款不还,山东德地******作为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截至2021年10月31日该笔贷款在我行本金余额为758527.64元,贷款累计已还本金71472.36元,累计已还利息116391.92元,其中由借款人偿...(本文书还有4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