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邓**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天**********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22)豫0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上诉请求:一、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2022)豫0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并改判为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21年4月31日至2021年7月31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的工作内容是被上诉人生产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且上诉人工作期间的人身与经济均从属于被上诉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自用工之日起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被上诉人经营范围为食品生产,主要是炸糖糕,上诉人被管理人可杏安排的是其中的回面工序,系被上诉人的业务组成部分,同时根据上诉人提交的与管理人可杏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上诉人几点上班、去哪上班、是否能请假、均是由被上诉人工厂实际生产情况决定,并由实际管理人可杏安排并同意,上诉人的工资也是由被上诉人的管理人发放,上诉人依法与被上诉人建立了劳动关系。二、被上诉人所举的证据以及杨*峰的证言不能证明杨*峰实际承包工厂、杨*峰雇佣可杏并通过可杏雇佣上诉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承包合同》与被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相互矛盾,该份合同的真实性存疑,且被上诉人也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杨*峰实际向被上诉人支付租金。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承包合同》显示杨*峰自2020年10月1日起承包被上诉人工厂,但据被上诉人提交的杨*峰与可杏2021年5月9日上午10点56分微信聊天记录可知,杨*峰在2021年5月9日...(本文书还有64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