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诉被告李**、长某有限**、中某有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戴**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被告李**,被告中某有限********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长某有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戴**各项损失共计425179.43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1月1日22时10分许,被告李**驾驶牌照为湘ade××**轻型厢式货车由国道354线宁乡市道林镇往莲花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354线455公里加140米赑阅建材厂路段时,因被告李**驾驶湘ade××**轻型厢式货车未注意安全操作、未注意避让行人,致使车辆与在该路段路边同方向行走的戴**发生刮碰,造成戴**受伤的交通事...(本文书还有36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