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某某小镇(无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余**、董**、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张**、被告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余**、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退还押金及广告制作费合计人民币45000元;2.判令某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计算利息);3.判令董**、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某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判令余**就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23日,徐*与某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徐*租赁某某小镇11号档口,同日徐*向某某公司支付45000元。但因某某公司经营问题,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故徐*要求退款。董**、陶**系公司原股东,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余**系某某公司现...(本文书还有14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