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铁**诉被告循化县翼***********(以下简称翼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铁**,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杨**,被告翼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韩*比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21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公交驾驶员聘用合同》,该合同期限为2017年2月21日至2017年8月21日止,合同内约定了原告的工作岗位系驾驶员,工资为4300元以及原告服从被告管理的一系列措施。该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原告一直按上述合同的约定在该工作岗位上为原告提供劳动。2018年2月14日上午11时左右,原告驾驶公交车行至街子伊麻目小学附近时...(本文书还有1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