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刘**与被告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刘**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两原告偿工资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按照lpr四倍的利率自2023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原告系夫妻关系,木工。被告因工地需要,雇佣两原告做木工工作,2021年两原告在被告的多个工地做工,2022年2月18日被告出具工资单,载明尚*两原告工资40000元,2022年7月底付清,但被告未能按期支付,经两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3年2月13日再次出具工资单,保证差欠两原告的40000元工资在2023年...(本文书还有1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