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济宁高新***********与被告李**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宁高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宁高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立即返还非法占有的村集体土地,并清除所侵占土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恢复原状;2.请求判令被告李**赔偿损失60000元(从2017年2月10日起至2022年4月21日,共计五年零70天);3.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位于原老村东南角的复垦土地(原鱼塘及周*土地)共计9亩,被被告自2017年2月10日起非法侵占至今。因被告的非法侵占行为,致使原告无法将以上土地进行正常发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本文书还有20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