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核定各项损失如下:
1、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2、残疾赔偿金1229303元。
3、丧葬费42044.50元。共计1281347.50元。
综上所述,原告黄**、黄*、黄**、李**、张*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81347.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并非法定赔偿项目,依法应包含在丧葬费之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在交强险范...(本文书还有5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