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诉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以下简称马坡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的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马坡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1.判令马坡镇政府返还其占用的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衙门***小区的承包地;2.判令马坡镇政府依法赔偿因其强拆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衙门***小区承包地上建筑物的行为给黄**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4376521元(包括:土地平整费、地上建筑及残值损失1748680元,设备设施及物品损失357801元,土地流转费500000元,经营损失1690000元,临时安置费8004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12日,程*与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衙门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程*承包衙门村土地3亩用于种植养殖使用,承包期限30年。该租赁土地的四至为:东至道,西至沟,南至胡庆红,北至年宝祥。2007年4月13日,程*、王*与顺义区马坡镇衙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衙门村村委会)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程*承包的衙门村的3亩土地转租王*。2013年10月21日,王*、张*、衙门村村委会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王*承包的衙门村的3亩土地转租张*。2014年7月21日,衙门村村委会与黄**、张*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张*承包的衙门村的3亩土地转租黄**。地面建筑张*与黄**个人达成协议,一次成交,衙门村村委会不参与,黄**与衙门村村委会直接形成承包关系。
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黄**称:1.其2014年取得土地时,地上已有2000年左右建设的砖混结构建筑44.1平方米,黄**取得土地后陆续出资建设砖混结构房屋274平方米,彩钢瓦钢结构房屋392.7平方米,地上房屋共710.8平方米,其中318.1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主要用于仓储和少部分辅助养殖居*,392.7平方米房屋用于养殖绵羊,一直养殖至2...(本文书还有8249字未显示)